试用期劳动合同
更新时间:2009-04-16 10:53:51
问题描述:
我有个困扰,想向您咨询,1,公司制定试用期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时间是这样规定的 :本公司试用期限为1个月,也可根据劳动者本身要求来签订期限。固本合同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虽是这样写但是他一般还是会签二到三个月的试用期。2,公司在办理相关保险时列出几个条例,让我们选择:1) 试用期间,甲方不为乙方办理各项保险手续,如有意外由其本人承担,公司概不负责。如乙方被正式录用,可补办有关险种,从试用期起算;2)试用期间,甲方可为乙方办理商业保险,如若乙方试用期后不能被录用的,其商业保险费用由劳动者本人承担。3)试用期间,甲方可为乙方办理相关险种(如:社保、综合保险等),如若乙方试用期后不能被录用的,其保险费用由劳动者本人承担。劳动者可根据各自情况选择相关事宜。
我想咨询下公司这样规定是否合法?这份合同签署后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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