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按合同甲方承诺乙方在.市场开张后同时甲方保证百份之八十的商户正常营业.甲方免收乙方6个月的场地使用费作为市场培育期.(同时合同中规定市场开业后,请问甲方的做法是否违约呢?
更新时间:2009-04-16 09: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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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按合同甲方承诺乙方在.市场开张后同时甲方保证百份之八十的商户正常营业.甲方免收乙方6个月的场地使用费作为市场培育期.(同时合同中规定市场开业后,未满80%商户证常营业不得收取乙方场地使用费,直至满足80%的商户正常营业后,开始计收场地使用费。)从2008年11月15日开业至今却仍然没有达到百份之八十的商户正常开业.但甲方却要求我们从2009年5月15日开始缴纳租金。请问甲方的做法是否违约呢?如果违反了,我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有效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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