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不收房吗?
更新时间:2008-11-03 20:48:56
问题描述:
所购公寓为塔式结构,楼道宽为1.3米,为高层建筑。开发商通知收房,发现开发商为通过消防验收,私自将所有原设计为内开门的入户门改为外开门(共计216户),没有告知业主,业主收房时又因为楼道窄,外开门有80公分左右,三家门开启时全部碰撞在一起,开发商又擅自将其中的64户业主的外开门就地取材,将原来的门进行反装,使这64户人家门在交接时又变成内开门,交接时,门框的水泥都没有抹平。作为被改入户门朝向的业主能否认定开发商违反《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第十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请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而开发商未能通知业主改变入户门方向,造成业主出行安全受到影响,业主是否有权拒绝收房,要求开发商按设计的入户门恢复,或在与业主签订补充协议后再进行收房。违约责任由开发商承担。目前此公寓所有业主均不愿收房,急盼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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