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公司是根据《合同法》规定吗?
更新时间:2009-04-14 16:20:30
问题描述:
今年2月份,我在济南工作,合同期未满,还差6个月合同期满,当月我提出辞职,我合同先毁约,并没有一月前提出申请,厂里也没有要求我提前一月申请,但厂里要求交毁约费6300多元,(6300多元是根据我在厂工作前6个月的平均数得到的。)还说如果合同期未到,在厂工作时间越长 ,距离合同期满越接近,交的毁约费越多。我因为有紧急事,先交了毁约金。请问律师,这种规定符合《劳动合同法》吗? 如果不符合,我还能不能追讨过来,应该通过哪种途径追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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