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不公正的赔偿协议,还能推翻吗
更新时间:2009-04-15 08:11:06
问题描述:
我工作时间受伤。诊断为:1 右挠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并右腕关节半脱位。2 右尺骨茎突撕脱性骨折。3盆骨多处骨折。4头皮血肿。 工头随后逃走失踪,工厂拒绝承担责任。各主管部门以我与工厂没有雇佣关系为由拒绝受理。在我弟弟反复投诉下,当地村委劳动服务站出面调解签下协议一份如下: 甲方:嘉泰厂 乙方:程** 程**于2009年3月1日在嘉泰厂内,受李土石(工程承包者)聘请为嘉泰厂搭建铁皮厂房,不慎跌伤致右手手腕关节及盆骨关节骨折,现正在医院治疗,为解决资金问题,现甲、乙双方协商,由甲方一次性补偿人民币壹万伍仟给乙方,乙方开具收据给甲方,本协议才完整履行生效。本协议是参照《广东工伤保险条列》等法律法规,经双方平等、友好自愿协商达成的,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均不得反悔,乙方也即放弃一切民、刑诉讼之权利,不得再向甲方追讨额外补偿和责任。本协议经**劳动服务站参与调解,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调解单位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调解方:***二零零九年三月十一日。我的实际损伤远不止这些,这份协议可以推翻吗?我能得到工伤医治、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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