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北京玻璃钢研究设计院售房方案》和甲乙双方签署的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的有关规定,与本协议所述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时,请问这个合法吗?
更新时间:2009-04-12 14:08:58
问题描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009年北京玻璃钢研究设计院售房方案》和甲乙双方签署的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平等协商,双方自愿签订本服务协议,并共同遵守下列条款:
2、服务期内,乙方无论出于何种原因(不含退休),与本协议所述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时,除按照购房合同的约定将所购房屋退给甲方1外,还应根据未服务的年限向甲方1支付违约金4000元/年,之后方可办理劳动关系手续。在一个月内未实质退房的每日收取20元违约金。
5、服务期内,乙方需将房产证交由甲方1保管。
请问这个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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