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纠纷,我该如何索要赔偿
更新时间:2009-04-10 20:11:51
问题描述:
我于07年5月在重庆某知名开发商处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当时广告宣传与售楼部的效果图都显示该楼盘层高3米,出于对该开发商的信任,未在合同中约定层高。
08年4月接房时发现该房层高2.8米(净高2.65米)。且面向公共走廊的卫生间窗户底边距地面高度仅1.65米,违反了国家相关设计规范中要求最低高度1.8米的规定。当时就此两点签署了书面拒接意见书交给该开发商的工作人员。
09年在重庆市城建档案馆查询该楼盘竣工资料时发现,该开发商在07年1月做过设计变更,将层高3米改为2.8米,但与我签售房合同时,销售人员并未将此变更事实告知,仍按原宣传(3米层高)引导我签订了购房合同。请问开发商的此种行为是否构成合同欺诈。
另外,在竣工图纸上发现卫生间窗户底边距地面高度为1.8米,而事实高度仅有1.65米,竣工图纸未反映建筑实情,如此大的差异,却有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四方的验收合格签字。请问有哪些相关部门未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是否能就此事判定该商品房属不合格拒接房屋,直至开发商整改完毕。延期交房责任由开发商来承担?
另外,若我就层高被压缩一事要求赔偿,该依据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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