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才能推翻交警部门《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错误结论呢?
更新时间:2009-04-13 14:48:16
问题描述:
尊敬的张慧进律师:您好!
我是广西来宾市的一名公务员。2006年在执行职务的时候,我驾驶的五菱之光小型客车行驶在双向六车道最高限速为60千米/小时靠中央隔离带的快速车道上,当时,我驾驶的小车时速是40至50千米之间,在通过道路当中的人行横道行,驶到该人行横道三分之二处时,与一辆突然从对面马路横穿隔离带快速跑出的无牌号的残疾人机动助力车发生了碰撞,造成非法驾驶该车的人(此人不是残疾人)和其违规搭载的一名乘客受伤。事故发生后,我立即电话通知了交警、医疗、保险部门到场进行抢救和勘察处理。之后,当地的交警部门对这一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是:小型客车的驾驶员在驾车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残疾人机动助力车驾驶人违法驾驶该车上路载客,在通过道路中央隔离带通道口时未确保安全、通畅的原则下通行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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