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捐款人意愿,造成捐款人名誉损失。
更新时间:2009-03-31 15:11:15
问题描述:
2005年9月8日,应《闽清县陈氏族谱》编修委员会倡议,我侨居马来西亚的堂兄陈绍祥,寄回其家族全部详细信息,并于2007年2月6日,委托我捐款1050元,由村族谱编修委员会出纳陈绍生出具收款收据收款。《闽清县陈氏族谱》截稿及捐款截止时间为2009年3月31日,今天是最后时间,村族谱编修委员会没按捐款人意愿,将该款项上交给《闽清县陈氏族谱》编修委员会,而私自截留,用作自己编修村陈氏族谱,造成捐款人捐款芳名无法在《闽清县陈氏族谱》上刊登,现应如何处理,或通过何渠道解决,祈请指导,谢谢!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