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赔偿问题
更新时间:2008-11-17 22:05:14
问题描述:
尊敬的律师:
你们好!
我有个问题咨询一下:我是一家私人企业的雇员,合同一年一签,并已工作满7年,今年由于公司业务萎缩,进而我的合同到期而被公司辞退,根据新劳动法相关规定,每工作满一年可获得一个月的经济补偿,但在第97条(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这就产生两种情况:
1.新劳动法以前无相关法律规定辞退经济补偿,则按新劳动法规定经济补偿由2008年算起,忽视新劳动法以前我的工作时间,我只能得到1个月工资的补偿.
2.新劳动法以前有相关法律规定辞退经济补偿,应当算上新劳动法以前我的工作时间来赔偿,(我有同事获得了自工作之时起每年一个月的补偿)
而现在公司只认补偿我一个月的工资,因此,我想问下新劳动法以前每满一年算一个月的工资补偿,是否有其他法律作为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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