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产权房,究竟怎么样才算交房?
更新时间:2009-03-24 20:01:19
问题描述:
2007年购买**五楼508室,当时双方预售合同上黑字白纸写明于2007年12月31日之前交房,而且合同上写明交房的条件,即拿产证作为交房的唯一条件,结果至2008年11月前都没有拿到产证。而且合同上还写明物业管理费由交房之日起算起,但是现在,发生纠纷打官司后,为什么法院不支持合同上的内容?而且一味的只说我们业主拿了钥匙就算交房了,问题是,第一,拿钥匙这条并没有在合同中约定,整个合同就没出现过钥匙两个字,第二,拿钥匙是在业主不明真相的情况下,由房产商打电话过来叫了去拿的,在拿的同时也没有告知说这个就算是交房了,那么这样的话,业主除了有被欺骗的感觉外,还感觉是不是所有的房产商都可以在产证来不及给业主的马上眼看要违约的情况下以我给业主钥匙了就算交房了为借口而可以不用给业主产证了?那么这个产证还要了干嘛?难道交房不以拿到产证为准的吗?这样的话,合同还要了干嘛?合同不该受法律保护吗?现在不明白法院为何不支持我们业主,不按合同的条约来主持?这其实是个非常简单的案件,因为它的合同是个相当规范的合同,识字的人都看得明白的,但就不明白为何变复杂了?请资深律师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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