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规定是否永远凌驾于社会公平之上?
更新时间:2009-03-24 13:30:18
问题描述:
2008年6月山东省出台了鲁公发[2008]269号文件,指出1997年以后毕业的农村大中专生(含技校生)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以回原籍落户享受村民待遇。我有正式工作,是非农户口,妻子是1999年技校毕业的,一直没有正式工作,只把户口落在了我单位,实际就象“口袋户口”一样,一些社会福利(合作医疗,养老保险等)都享受不到。请问她能把户口迁回原籍娘家(农村),然后再迁到我的父母(农村)户口上吗?我咨询过县公安局户籍,他们说“不能迁,结了婚就得夫妻投靠,如果没结婚的就可以”。如果这样的话,象我妻子这种情况的人也不少,她们不是依然享受不到社会福利吗? 如果这样的话269号文件就是只为未婚者出台的了,结婚不结婚成了杠杠!真有这样的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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