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计算标准的依据标准
更新时间:2009-03-13 18:13:19
问题描述: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当中的第八条第二项"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标准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这其中的上年度是怎么理解和操作的呢?究竟是应当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的上一年度,还是指受工伤时的上一年度,或者是首次作出伤残等级鉴定的上一年度.这里的规定就不如云南省政府发的实施意见中的表述那么明确,云南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按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这就为处理工伤事故留下了很大的争议空间.我现在遇到一个案件,当地仲裁委就依据劳动局和中级法院的一个所谓会议纪要,把该上年度定为首次作出伤残等级鉴定的上一年度,单位终止了劳动合同,就按首次鉴定的上一年度的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补助金,让劳动者少拿了近万元的补助金.我想问一下各位同仁,这里的中院和劳动局出的会议纪要有没有法律效力,它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算个什么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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