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享有共有权?
更新时间:2009-03-07 09:18:08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我在2001年2月2曰与常州市**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了常州市**2幢-乙单元301房屋,3月9曰付清了房款,7月28曰丈夫的奶奶(住上海)来电叫我们去拿钱说是要送五万元作为结婚贺礼。到了她家奶奶要求我按照她的意思写了一张证明內容为“兹有陈**和翁**于2001年7月28日来上海陈**处拿五万元用于购房。特此证明”此证明沒有落款。想不到六年后奶奶拿此证明來打权属纠纷案,要求享有该房屋的共有权?请问这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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