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赏协议纠纷案
更新时间:2009-03-04 07:36:12
问题描述:
84年我于单位签立长期用工合同,2004年我57岁,又和单位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补赏协议,共分三次补赏我9万元,领了3万元后,领导换届,拒不支付,法院终审判决我胜诉,但市领导干预,不准支付已到帐的执行款。主要理由是2004年我丈夫是该单位的法人代表,研究签订补偿协议他未回避,没有向上级部门报告。这理由能成立吗?事业单位的领导实用回避制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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