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个子女只有一人得父母房产并做了公证并赡养父母其它子女可以不赡养父母吗?
更新时间:2009-03-04 13:19:44
问题描述:
父母一生育有三男三女,父母于三十年前离异,当时一儿一女曾随母生活几年,后因工作无法解法,又将户口回迁到父亲处。十五年前,母亲的一处房产拆迁,将回迁面积赠于一儿一女用于回购,还有二万四千元钱也赠于一儿一女,但一儿因经济困难将面积低价卖给一女,双方并在公证处公证,其一儿一女要负责赡养其母亲及继父的晚年生活。五年前,一儿出车祸身亡,但一女始终未尽赡养义务。现继父用微薄的工资在养老院度过余生,母亲由一儿意外伤害保险金度日。
我是其中一个没有得到任何财产的子女,我们其它兄妹也想赡养母亲,但她觉得心里有愧,不愿跟我们生活。可那个得了财产的一女又不愿赡养。有什么办法可以让其心甘情愿赡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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