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一意孤行辞退工伤职工却要本人写自愿离职是不是乘人之危、欺诈行为?
更新时间:2009-02-26 18:14:29
问题描述:
本人中 *** 员。1977年12月招工到衡阳市第四机械总厂,2004年1月四机改制,本人与改制后的并更名为衡阳泰豪通信车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豪公司)签订了长期合同并有工伤8級。因为泰豪公司、衡阳市第四机械总厂在2004年改制时蒙骗、欺诈手段沒有支付 , 与本人《置換全民(集体)身份自愿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无效。2007年4月24日泰豪公司以未能竞聘上岗为由辞退本人。为此,本人于同年5月23日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泰豪公司作出的辞退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已签订的劳动合同。
2008年6月24日恢复劳动合同后,泰豪公司再一次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本人已有50多岁,30多年工龄,20多年党龄;妻子已下岗10多年属零就业家庭;小孩尚未成年读书还需一笔巨大的费用;还有一个90多岁的老母需要扶养,一家人怎么生活?此工种是泰豪公司特地为打输官司恢复劳动关系后设置的,本人要求同工同酬,一视同仁,合理安排工作也不为过分,更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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