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霸王条款”
更新时间:2009-02-18 22:09:21
问题描述:
2008 01 01我和本地**局签了房屋租赁合同,交了两年的房租。几天后**局又和我潜力一个补充协议。其中有一条规定:根据工作需要业主有权在租赁合同期内或到期后收回租赁房屋(以业主口头通知收回时间为期限)租户要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条件进行阻扰,否则将对租户进行处罚,因此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租户自己承担:
请问这是否“霸王条款”能取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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