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用工问题
更新时间:2009-02-23 15:35:10
问题描述:
尊敬的律师:我从2001年开始在在正规的国有企业上班,由于公司的一些政策问题一直没有转为正式员工。06年前的劳动合同都是与公司签订(注:公司从来没有返回给我属于我的那一份),但从06年到08年公司就将我们改为派遣制员工,劳动合同是与本地的劳动就业局签订,现在09年的合同又要求我们与本地职工培训中心签订。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领导对我的工作也一直给予肯定和好评,多次获得优秀员工称号(包括省级授予的嘉奖)。请问: 问题一:我现在在公司上班已经有8年了,如果我上班到2011年,满10年的话,是否符合新的劳动法中的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一)条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是否会因为我从06年开始是与劳动就业局和职工培训中心签订的合同而影响? 问题二:新的劳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但是公司一直对我们都是有区别对待,正式员工有月奖,年终奖,我们没有,且工资也比公司正式员工低。请问我们这样公司是不是应该实行同工同酬?公司对我们派遣制员工不给予休年假,请问公司这种做法合理吗?如果起诉的话,需要收集哪些证据?谢谢!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