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再婚后,对婚前、婚后财产进行公正,有法律效律吗?
更新时间:2009-02-14 20:14:52
问题描述:
我父亲与继母1988年再婚,婚前双方协商婚后在经济上各自独立、互不干涉,又因双方子女多,为将来子女间不发生财产继承问题,1999年10 月经双方再次协商同意,双方的财产和房屋将来有各自亲生子女继承,任何一方不得干涉另一方财产和房屋的继承。并将此协议于2001年5月在公证处进行了公正,双方与证明人在协议上签了字盖了章,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请问郭律师这份公证书有法律效律吗?
问题补充: 另外,我父亲的住房地址变动过,这样公证书上的地址会有影响吗?
我父亲我父亲婚前的房子为单位福利分房,婚后又搬了两次家,1999年8月房子改革,我父亲自己将房子买下,购房发票日期为1999年8月26日,产权证购房日期为2001年6月9日,房产证填发日期为2003年6月9日。公证书上的地址是婚前第一次的地址,(按我父亲老身份证的地址公证的)产权证的地址为现在的,请问公证书公证的房产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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