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再婚后,对婚前、婚后财产进行公正,有法律效律吗?
更新时间:2009-02-14 01:39:03
问题描述:
我父亲婚前的房子为单位福利分房,婚后又搬了两次家,1999年8月房子改革,我父亲自己将房子买下,购房发票日期为1999年8月26日,产权证购房日期为2001年6月9日,房产证填发日期为2003年6月9日。公证书上的地址是婚前第一次的地址,(按我父亲老身份证的地址公证的)产权证的地址为现在的,请问公证书公证的房产有效吗?
我父亲婚前的房子为单位福利分房,婚后又搬了两次家,1999年8月房子改革,我父亲自己将房子买下,购房发票日期为1999年8月26日,产权证购房日期为2001年6月9日,房产证填发日期为2003年6月9日。公证书上的地址是婚前第一次的地址,(按我父亲老身份证的地址公证的)产权证的地址为现在的,请问公证书公证的房产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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