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转让契税征收
更新时间:2009-02-13 13:15:49
问题描述:
您好,06年我岳父和岳母离婚,其有一套住房产权(54.9平方)为二人共有,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住房安排是这样写的:座落于**镇***室,系女儿**出资购买,离婚后,产权归女儿**所得,男女方住房自己解决。现有我手上有其女儿和父母房屋购买合同和收款收据。
今在(09年2月)房产交易中心处办理过户时将契税征收性质定义为赠与,按4%的税率征收。当时,交易中心的人说产权只要转让到女儿名下,就是赠与。为此我不服,向市建设局和市财政咨询:市财政2次都认可 可以按交易性质征契税,可房产管理中心还是要按赠与4%征契税。下面是我向建设局、财政局咨询:
3、当时即使是女儿出资购买了其父母的事实存在,只属于债权债务关系,不构成目前权属变更的条件。(城建)
想请教各位专家律师,财政也同意按交易征契税,可城建(房产交易中心)说购买事实不成立,我能不能申请按交易性质交契税?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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