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能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了提前三天通知的证据?避免公司诬陷我职务侵占或者其他刑事上的犯罪?
更新时间:2009-03-04 22:49:44
问题描述:
我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2008年11月1日到2009年2月28日。2008年12月1日开始E-MAIL和公司提离职,公司一直不同意。2008年12月22日提吃书面的辞职申请(不是辞职报告),老板有同意2009年4月30日离职的答复。后来元旦后2009年1月4日和老板口头约定干到2009年1月16日,可到2009年1月15日开始办交接的时候,老板又翻脸不给签字,不让办任何交接。我不知道按照下面的做法是否能解除劳动合同:
1 再写一份辞职报告,明确三天后离职。公司拒绝签字,我只有发EMS,明确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试用期),公司应该是拒收。但是我拿到回执后,是否有了提前三天通知的证据?
2 然后再上三天班,给老板发邮件要求办理工作交接。可能会得不到任何答复,这三天的出勤记录我也不好拿证据。
3 三天后我就不去上班了。但是公司的电脑没人签收,我只能拿在自己手里。我该怎么证明自己不想拿着这电脑,避免公司诬陷我职务侵占或者其他刑事上的犯罪?
多谢各位。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