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2007年9月29日上午8时许,我骑二轮摩托由吉品街从东向西靠右行驶,在到达距西路口150米处,在我前面靠右的那个骑电动自行车的妇女忽然头也不转的向南拐,我按响她也没听见,也不打转向灯,我在其后不得已跟其向南拐,由于我的车速较快,在到达路南边时我车在前,她车在后,她车前轮碰上我车后轮,使其摔倒,具体地点距西路口红灯处还有100多米.我停车要去扶她,她却起不来了,打120去医院,检查是腰部骨折,医生有暗示说她有陈病,不过 被我碰了一下严重了,我心里很委屈.说不好听的,是她违反交通规则在先,我却成了冤大头,是何道理???因当时认为我不是过错方,所以在她住院期间不曾理会,我去上班,谁知她打电话咒骂我的家人,后让其子带人去我家3次要求我去医院交纳手术费用,期间我未开机,家人联系不到我,我患脑血栓的祖母因此事犯病而死,我欲哭无泪,在奔丧期间,我去采办丧事用品在半路让其子开车带人把我强行带走,送去拘留所,拘留了15天,而后又写了诉状控告我,要求赔偿手术费,误工费,陪护费.....等等共三万多元,在08年3月6号开庭,我没有去,我在想他家人是不是无理取闹啊???在第二次下传票也没有理会,近日下了判决说交通事故责任对方占15%,我占85%,并要赔偿其这费那费三万多元,我家是普通农民,靠天吃饭,我也只是一个小厂子的普通员工,上哪弄那么多钱,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特赶来咨询一下律师,对于法院的判决甚为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