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6年8月参加工作到2008年3月25辞职!我工作一个星期就休息一天!我单位是不是违反了《劳动法》的第五十一条规定!和《劳动部调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办法》职工制度工作时间计算方面,年工
更新时间:2008-06-17 10:29:32
问题描述:
我2006年8月参加工作到2008年3月25辞职!
我工作一个星期就休息一天!我单位是不是违反了《劳动法》的第五十一条规定!和《劳动部调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办法》职工制度工作时间计算方面,年工作日为250天,由365天扣除104天休息日再扣除11天法定节假日所得;季工作日为62.5天,由250天÷4个季度所得;月工作日为20.83天,由250天÷12个月所得。工作小时数的计算方法为:以月、季、年的工作日×每日8小时。
按劳动法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通知明确,职工月计薪天数21.75天,由(365天104天)÷12个月所得。职工日工资的计算办法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的计算办法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的规定!我是不是可以向该单位所要多加班的一天的加班费!是不是按200%计算!如我单位不给予赔偿,我是不是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起诉讼!我单位已经有一位离职同事索赔拉!能再咨询下索赔的计算方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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