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董事会的做法是否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董事会正式签订的协议与股东会通过的内容不同,这种隐瞒事实真相促成协议达成的做法是否合法有效?我
更新时间:2008-06-21 17:10:34
问题描述:
今年6月我们发现,去年我公司与某公司重组时,我董事会存在欺骗股东的行为:2007年3月股东会上,为谋求与某公司重组,我公司董事会将打折后的净资产描述成900多万,促成我股东会通过了某公司以948万元出资、持股比例51%在公司绝对控股权的协议。
今年4月,我们通过了解知道,我方审计评估打折的净资产有1000多万;今年6月我们又知道我公司实际签订的协议与股东会通过的协议内容不同,某公司实际出资比股东会通过的少了1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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