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07年10〈物权法〉开始实施。如果拆迁,我这几年所受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失由谁来承担?二、根据《四川省拆迁管理办法》(2006年制订的),拆迁房屋性质的认定,我的三间住房30平米,门窗朝院子
更新时间:2008-06-16 11:19:26
问题描述:
本人是一下岗工人,现年48岁,离异,一子上大学,一直在自己的门面房内做火锅生意来维持一家人的生活.从2002年至今房屋无法居住,更无法做生意,现生活着实困难,恳请尊敬的罗恩才律师给予帮助.
本人门面房及居住房屋位于苍溪县陵江镇嘉路下段113号附一号(是一个四合院子,规划后本院子属于街道,位于院子右边的住户属房管所拆迁,左边的住户属重庆一开发商开发),于2002年县政府及城建局规划地区,需拆迁,由开发商开发修商住楼,02年开始院子右边的住户全部搬出,院内厕所也一并拆了,一年时间内由房管所重新建起了,右边的住户搬进了新居,我所在位置的前后左右房屋都在这一段时间内陆续拆迁并修建完毕.而我所院子左边的住户未拆迁,右边的墙也没有,杂草丛生,瓦砾、苍蝇、蚊子、蟑螂、老鼠、蛇、人、狗、猫屎尿随处可见,蛇盘居在床下,从此无人光顾火锅店,人也无法居住,只得般出,在外租房住,认为在一、二年内便可般回,那知至今也不知何时是个尽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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