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的主管部门是市建委,而拆迁纠纷的解决也是先通过市建委,现在的情况是徒有租赁关系的证据,市建委既不裁决有不下不受理通知,这样就阻断了到法院提起诉讼的路。单位领导、拆迁办和市建委的关系如
更新时间:2008-06-13 10:50:33
问题描述:
2004年我毕业后进入一中央驻济单位工作,居住单位单身公寓。次年7月,单位将一简易楼腾空后租赁给我们,分房的方式参考了个人的学历工龄等因素统一分配,租金参考济南市公房租金标准,租期一年,同年12月单位将我的户口落入承租房屋。同样情况的同事有50人,其中一半为近期进入单位,另一部分为97年以前进入单位参加工作的。合同期满后并未从新签订承租协议,但租金与水电费用一直由单位从我工资中扣除,直至2008年4月。2007年12月1日,济南是因工程改造,冻结了承租房屋的户口,直至2008年4月30日。在拆迁的补偿问题上,我们与单位发生纠纷。争议的焦点在公房租赁关系的确认上,单位不认同我们的租赁关系为政府标准租金的公房租赁关系,理由是我们参加工作的时间晚于1997年这一房改时间,老同志则顺利拿到补偿。2008年4月23日我们未拿到安置补偿的同事13人以济南市现行的拆迁管理办法并为对公房承租人的工龄作限制为理由,向济南拆迁管理部门市建委提出裁决申请,要求得到我们作为公房承租人应该得到的补偿。
市建委3次拒绝了我们当面提出的书面申请,无奈之下,我们通过邮寄的方式将裁决申请书递至建委。建委一直以其无权对我们租赁关系作裁定为由拒绝作出书面裁决,同时也不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书。济南拆迁管理办法规定只有拿到市建委的裁决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同时拆迁人以不能影响工期为由,并以停水、电,拆迁其他交房时破坏楼的主体结构等为胁迫手段,要求我们接受临时安置,搬出被拆迁房屋。山东省建设部门也在主要报刊上发布了6月5日结束拆迁工作的带有威胁性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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