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我个人有几个问题需要大家帮忙解释,评判。1、区高院还应审理再审终结这样一般的民事案件吗?2、本案如此旷日持久现象正常吗?3、郭儿,2004年12月写过服从法院终审判决,郭儿,2007年
更新时间:2008-06-11 12:28:09
问题描述:
一宗马拉松式民事案件的困惑
2003年原告郭父与前妻刘某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但其中三处房产登记为郭儿的名字,2004年3月原告郭父向中院诉讼该三处房产为夫妻财产分割,中院以涉及第三人权利为由,对该三处房产不予处理,如有异议,可另案诉讼。(三处房产分别购置于96、97年。郭儿85年11月生,还未成年,没有任何的经济来源)
2004年8月针对此三处房产郭父又进行了诉讼,法院认定:原、被告诉争三处房产来源,系原、被告夫妻存续期间96、97年购买所得,,对此双方均认可,三处房产购买时,被告郭儿尚未成年,不具备置房能力。购房的资金来源系原、被告出资,房屋权证虽然署名为儿,但从三处房产来源看,均为夫妻存续期间所购的共同财产。被告郭儿主张该三处房产系其父母赠与自己。但没有赠与协议等相关证据证明,且产权证登记产权来源为买受,而非受赠。对此,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三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005年7月由于郭儿,刘某不服法院判决,向中院提起诉讼,上诉称:原审判决程序有误,其主要事实认定及适用法律错误,本院确权纠纷已过诉讼时效,被上诉人已丧失胜诉权。本案诉争的房屋系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儿子购买,并依法登记为上诉人的合法财产。上诉人郭儿主张本案诉争房产系父母所赠,且系赠与购房之金钱,再由上诉人郭儿购买本案房产。另赠与其子购房款的行为早已完成,被上诉人事隔6-7年之久才主张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经过中院的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终审后郭儿请求中院再审被驳回。
06年1月 郭儿又向区高检察院申请抗诉,本案在郭儿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状况,被判本案再审终结。本以为这次再审终结可以结束打了这么久的官司。
06年9月刘某,郭儿又一纸诉状告到了本省最高人民法院,但没有想到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也受理了此案件。
其申诉理由如下
(1)错列当事人。刘某不是本案被告,而是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郭儿名下的三处房产,能独立主张自己的权利。二审法院错将刘某当作被告是错误的;(2)违反不告不理原则。刘某在诉讼过程中,没有请求法院判决分割郭某名下三处房产。(3)二审法院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其申诉没有任何新的理由和证据。其申诉理由在以上多次审理中被驳回。
省高级人民法院在08年5月审理了此案件,现正在等待判决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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