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因公司有拖欠工资的情况,还有就是有乱扣罚款现象存在,我可否解除劳动合同,解除是否需要提前书面通知?解除后我能否得到经济补偿?补偿多少?2、正常情况下,公司是否可以单方面与我解除或终止劳动
更新时间:2008-06-17 11:36:28
问题描述:
李律师:您好!我于2005年8月15日正式到杭州某公司西安分公司上班,约10天后公司从杭州总部给我寄来了添好了内容和日期的劳动合同,在公司人力资源部人员的电话催促下,我略做了修改便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5年8月29日至2007年6月30日。该合同到期后,我与公司依然保持劳动关系,但没再签订劳动合同,直到新劳动法出台后,公司终于于2008年1月底寄来了合同,也是添好了内容和日期,因内容有些不妥,我当时没签,当后来我签时时间已经是2008年2月1日了,故我把合同期限由她写好的2007年7月1日改成了2008年2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因公司没盖章故我签完后又寄回去了,但与上次一样公司没在给我属于我的那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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