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律师:1、公司的这种做法是不是就是解除(或变相解除)劳动合同?2、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提前多长时间以什么方式通知劳动者?3、由于只有两个月合同就到期了,现在对我最有利(经济上)选择是什么呢?
更新时间:2005-01-21 12:29:31
问题描述:
我所工作的公司注册地在河南郑州,我在它的驻北京办事处工作。我在该公司工作已经一年零十个月,目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去年三月一日签订,期限为一年,今年二月二十八日到期。今年元月四日,公司领导和我说合同到期后公司不考虑续签,并告诉我有两种选择,第一是现在马上离职,公司补给我一个月薪水,另一种选择就是到了三月一日自动离职,这期间的薪水照发,但到时不再给于任何其他补偿,当然这期间我上班可以比较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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