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她不同意,就这样我把房产过户到了自己名下,我可能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件事能否成为她争小孩抚养监护权的理由?
更新时间:2008-10-31 17:39:53
问题描述:
我是下岗工人。05年协议离婚。协议规定:房产一分为二,各占50%,她的那份过户到小孩名下,小孩当时10岁,自愿跟我过。她有固定工作,当时已有每个月不低于1600元的工资收入,因此协议还规定她每月支付小孩生活费200元(金额随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等额增长)。但她至今一分钱没支付过。当然我也没问她要。离婚后我自己做点生意,但由于缺少资金,生意不大好。于是我与她商量希望她能同意我用房产作抵押筹点资金,当时考虑没必要,房产就没有过户,仍是我和她的名字,因此,需要她签字,但她不同意,反复多次后。我无奈之下,拟了一个假协议,将原协议中的“。。。房产50%过户到XX(小孩名)名下。。。”改为“。。。过户到男方名下。。。”再找人弄了一个假章,就这样我把房产过户到了自己名下,过户后到现在还没作任何抵押。
现在她据此准备起诉我,请问:1、我可能要承担的法律责任?2、怎样应对才能将风险降到最小?3、这件事能否成为她争小孩抚养监护权的理由?
因现在对方还没起诉,因此事更急,肯请律师百忙中予以解析,由衷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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