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问上述问题要如何处理才好?2、需要怎样去请律师?
更新时间:2008-06-05 21:35:15
问题描述:
1、我于2005年10月与我县的房屋开发商签订我产权调换的房屋时,另外我预订的一套商品房(E1-3-2),现在房屋开发商快修好房屋了,于2008 年5月30日去与其签订我预订的那套房屋,他们在开始签约时是我们订的那套(E1-3-2),后他们拿去盖章就把那个编号更改成另一套商品房(E2-3- 2),我们交了首付款时,他们才将合同交付给我,我发现后就去找他们,他们却说那套商品房已经是另一拆迁产权调换订了(E1-3-2),后我们叫他们把另一被拆迁户的合同拿看,才发现确实已经订了,但他们签约的时间是2005年12月,比我们签约的晚2个月, 请问这两份合同应该以谁的为准?开发商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2、在2005年10月房屋拆迁时,开发商与拆迁办的人来我家,与我们签订的房屋拆迁合同,当时他们口头承诺我们说:你们先签合同,如果后面有返还比例比你们高的,你们就以后面最高的合同标准执行,这样我们就签订了此合同。在今年 2008年5月才发现他们后面签订的比例标准确实比我们前面先签合同的高,光门面返还的比例,同等面积都要多出14个平方米,我们现在去找他们说,他们不答应了,他们口头承诺的是否起到法律效应?而在我们前面签订的另一被拆迁户中也有的在合同中注明得有这前句话(如果后面有返还比例比你们高的,你们就以后面最高的合同标准执行,),请问要怎样才能解决上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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