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本人在城中村租了块睇做停车场!现合同已到期,将迁出。场内还有许多属个人财产,租时只是烂地一块,所有建设由本人建设,属个人财产!合同内并没有列出是否允许清拆!现甲方口头说不可清拆,是否属违法!本人
更新时间:2008-06-06 12:11:54
问题描述:
合同是这样!
甲方:XXX
乙方:XXX
经双方协商,甲方将地名门口塘出租给乙方作停车场使用,面积共4亩,租用期从2000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共八年。前5年租金每年每亩6000,后3年递增10%。为维护双方利益,特订如下条约:
一、 乙方按每月缴交租金,如不按时交租,甲方有权收回土地及保留追交欠款的 权利。
二、 甲方以租用土地形式出现,乙方租用后应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如有违反由乙 方全部承担法律责任,与甲方无关。
三、 租用期内,如有国家或集体征用该段土地,乙方无条件迁出,甲方提早通知 乙方免收三个月租金。在使用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应首先考虑续租给乙 方使用。
四、 为维护双方利益,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本协议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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