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合法吗?

更新时间:2008-11-11 17:31:19
问题描述:
在1994年我父亲单位通知他去办理房改房的手续,缴款后15天被退回,理由是我父亲与继母1985年再婚【继母与(她前夫1982年去世)两人工龄购买一套房改房于2006年赠与给她亲身儿子】之所我父亲不能享受房改优惠政策43年工龄作废,但我父亲一直要求遭拒绝,1996年我父亲去世。1997年继母利用我父亲的工资,抚恤费,丧礼费,周围邻居礼金,及丧礼品合计1.7万元实际购房款8700元购到了这套房子。申请人是继母的名字,配偶是我父亲的名字,一直到2008年3月产权所有人发生转移到继母女儿的名字,我们迅速调档案发现,母女在1997年4月签订一份母赠与女儿的协议,在跨区域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并在6月公证处发出了公证书,符合民法通则合法有效。 我们咨询公证处公证员讲这套房子是我父亲福利房房产档案有我父亲的名字,是我父亲去世前后的工资,抚恤费,丧礼费,周围邻居礼金,及丧礼品形成的遗产和财产购得的属夫妻共有产权,继母无权赠与我父亲的50%的产权,公证员拿出一份声明`继母的女儿以她母亲名义写的,继母放弃我父亲一套婚前房产,由我们五个子女继承,自已继承我父亲单位这套房改房,如果有异议声明作废,公证员还讲当时公证协议时他看到房产证没有共权人,你们为什么不居住在那里?我们问公证员:你是否具有亲属关系证明?他说:没有在我们手中接过亲属证明才复印一份.[我父亲去世后安排我弟弟居在那里,继母到我弟弟做事的地方,谎称未带钥匙,当时就给她了等晚上回家钥匙被换,与她理论并召集父亲单位协商解决,继母坚持要一个人清静,我们就退让了一步. 我们到房产局查询得知产权证是2003年1月1日才发证,2004年4月4日登报声明产权证遗失作废,房屋产权转移单代理人是继母的女儿的名字,2008年3月房产局过户单转让产权人栏目继母未签名,受权人是继母女儿签名。2007年3月在我父亲单位开出死亡证明,2008年4月到派出所及社区居委会盖章,2008年3月公证处出公证处校对章的证明,产权就这样过户到继母女儿的名下。 经我们调查得知继母已享受一次工龄优惠,她们单位为什么出具产章和行政科的章子?我们到了她的单位问科长,回答不可能再出证明和盖章,并盖公章与购房申请书的公章对比,很明显有区别,并送入权威鉴定是假章,我们与继母理论她说:这房子是我女儿出资购买的,并出具收据是她女儿的姓名。我们到父亲的单位查询,首先是开出收据是继母的姓名,母女俩迅速复印这张收据交房改办办产权手续,谎称这张收据有错误,要求换收据,同一天空七个编号补开她女儿姓名的收据,继母的收据并没有填写上错误,目的是想转变购房款是继母女儿出资的假象。 房产局法规处了解,房改房所有资料是单位提供的,房产局只审查发证,单位提供的资料进入档案馆合法有效,任何单方面撤换收据是违规的,继母的女儿不是享受购房改房优惠主体,只能规范在夫妻关系上政策性补贴,及工龄优惠折算,为什么单位可以开继母女儿姓名的收据,肯定是单位内部串通搞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双方另一方死亡后享受对方工龄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收悉] 的司法解释查明,财产是否进行业分割,购房款是夫妻共同储蓄还是个人储蓄,来确定是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 公证员在公证这套房改房时,在声明中明明知道有我们存在,明明知道这套房子有争议,明明知道房产权证还未发,任凭母女的购房款收据作产权依据办赠与公证[继母收据作废,女儿收据不受法律保护] 明明知道声明中•赠与协议是继母女儿签名的代表甲乙双方。产权过户单的签名都是她女儿签的这也合法有效吗?明明清楚在办公证必须具备亲属关系证明,周围邻居2人以上调查笔录,死亡证明等资料.都不具备也可以办公证吗?明明知道不动产的房产属区域或市级公证处管辖; 为什么到县级公证处办公证这跨区域管辖权也合法吗? 敬请法律专家指点2003年1月1日发产权证1997年7月办赠与协议, 这是否合法有效?继母与我父亲再婚时,她两个儿女都成家立业,未形成扶养关系,继母是否有权处理夫妻共有产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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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继母 乙方:女儿
    甲方系乙方之母亲经双方协商,达成本协议
    1. 由乙方出面联系,以甲方名义,购这套房改房,办理一切合法手续。
    2. 上述房屋买下后,甲方将住房赠与乙方,乙方可以对房屋进行装修和修缮等工作,并享有一切合法权益。
    3. 乙方应该保留一间房屋给甲方居住,但甲方如与别人再婚,搬到男方居住后,乙方不再给甲方保留一间房屋,甲方亦不再享有上述房屋的居住权。

    4. 协议经双方签字,并经公证后生效。
    甲方;继母签字[不是她的笔迹, 与领工资签字两个区别] 乙方;女儿签字
    1997年6月13曰

    王俊律师,衷心感谢您在工作繁忙中帮助我们,谢谢!
    2008.11.01 1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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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继母 乙方:女儿
    甲方系乙方之母亲经双方协商,达成本协议
    1. 由乙方出面联系,以甲方名义,购这套房改房,办理一切合法手续。
    2. 上述房屋买下后,甲方将住房赠与乙方,乙方可以对房屋进行装修和修缮等工作,并享有一切合法权益。
    3. 乙方应该保留一间房屋给甲方居住,但甲方如与别人再婚,搬到男方居住后,乙方不再给甲方保留一间房屋,甲方亦不再享有上述房屋的居住权。

    4. 协议经双方签字,并经公证后生效。
    甲方;继母签字[不是她的笔迹, 与领工资签字两个区别] 乙方;女儿签字
    1997年6月13曰

    马国华律师,衷心感谢您
    2008.10.19 16:5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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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涉及的问题很多,且没有具体说明。建议找律师处理。我觉得应该能够找出问题!
    2008.11.11 17:3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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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马国华律师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2003年1月1日发产权证, 1997年7月办的是什么事情的赠与协议?

    继母与你父亲再婚时,她两个儿女都成家立业,未形成扶养关系,

    继母有权处理夫妻共有产权中属于她自己的部分,其他继承人有优先权。

    是由比较多, 应该有律师帮助策划。

    2008.10.18 19: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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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俊律师
    服务地区:山西-太原
    2003年1月1日发产权证, 1997年7月办的是什么事情的赠与协议? 继母与你父亲再婚时,她两个儿女都成家立业,未形成扶养关系, 继母有权处理夫妻共有产权中属于她自己的部分,其他继承人有优先权。 是由比较多, 应该有律师帮助策划。
    2008.10.31 13:2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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