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了解的政策是不是正确的,如是正确的话,计生办的这样做法是不是有些认人想不通?那我该怎么办?请您帮我支支着,我在这儿先谢谢您了!
更新时间:2008-06-06 21:12:31
问题描述:
律师你好!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我在07年7月7日计划外生有一女儿,当地的计生办知道这个事情的确实时间是07年7月10日,并在当天写取了相关材料,只是当时没有作出具体的处理,(因为我不是当地的,是四川西昌的,本来我那边是可以生两个小孩子的.老公也不在家).事情就这样过07年,08年的4月份计生办的要我们交纳社会抚养金先说要我们按08年的标准交二万8千,我觉得不合理,没理采.一会他们又说人熟少交一点儿按07年12月的算,交二万二千,我还是觉得不合理,一直没说话.我实在想不通,他们发现我违反计划生育的时间明明是07年的7月10日,为什么他们一会是08年,一会又是07年12月?国家的相关政策不说社会抚养金的征收是按从发现有违反行为的确实时间算的吗?只有如果不知道确实的发生时间才 是按当年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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