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原告在2001年11月就离开养鸡场,但没有签订退伙协议,告侵权时法院判决法律事实:“2001年11月原告退伙”,可以作为退伙协议吗?2、清算时,被告如果再拿出2001年11月份之前的维修
更新时间:2008-06-02 23:28:14
问题描述:
2000年11月,原告、被告共同投资购买10栋房屋,合伙经营养鸡场,因没有赚钱,2001年11月原告离开养鸡场,双方没有签订协议,被告至今仍单独经营。之后,原告向被告要求退款,被告不给,于2004年9月告被告侵权,2004年12月法院判决,如下
本案经开庭审理,经当庭对证据的质证、认证,确认本案法律事实为:
2000年11月,原、被告共同投资合伙经营,原告投资75000元,被告投资110000元。同年11月2日原、被告共同购买了刘义自建的位于富兴牧业开发小区房屋10栋,双方约定购房款130000元,并以原告的名义与房主刘义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于2000年12月8日前分五次交购房款98000元。双方购房后对所购房屋进行了修整。2001年11月原告退伙,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告又与房主刘义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原告对此未提出异议。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告将剩余房款给付刘义。2002年5月-9月被告将养殖场部分房屋卖与他人,为此原告以被告侵权诉讼。根据本案情况,本院依法向原告释明,原告不要求变更诉讼请求,仍要求按侵权处理。
本院认为:该案系双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纠纷,而非侵权纠纷。本院向原告释明后,原告不要求变更诉讼请求,仍要求按侵权处理,故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又接着打合伙清算官司(清算房屋),期间,被告出具了2001年11月之前发生的票据(包括共同出资协议、房屋维修费用等),双方对票据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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