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点说明:竞业补偿总额为30000元是按照本人与单位签定合同中规定中的一部份4年累计出来的,在此单位工作与谁竞业,此条是否合法?个人借款5000元,本人是做业务的,提成没有兑现,年底给了5000元
更新时间:2008-05-28 20:56:05
问题描述:
本人现要从一私人单位离职,但现单位的离职协议我搞不大明白
具体条文如下:
1、 在乙方离职前甲方已将乙方的竞业补偿费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全部足额发放给乙方,竞业补偿总额为(30000)元;另乙方的个人借款5000元+7000元(笔记本电脑一台)转为竞业补偿费。乙方同意此(42000)元人民币作为乙方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竞业补偿费及乙方离开甲方后两年内的竞业补偿费(视同平均分摊给乙方离开甲方单位后两年内的每个月中)。
2、 甲方在乙方工作交接完成后壹个月内结清乙方所有的工资及费用,乙方保证工作交接已经完成,无任何遗留问题。如果在乙方离职后甲方发现工作交接仍存在遗留问题,乙方有责任按甲方要求对遗留问题进行再次工作交接。
3、 乙方同意遵守对甲方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保密约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否则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4、 乙方在离职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到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工作,不得参与、受雇、帮助与甲方生产的产品或零部件、经营范围相同、相似或相近的企业和个人。或乙方违反规定,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5、 如果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有尚未发现的违法、违约问题,甲方保留对乙方的追诉权利。如果乙方违反上述条款规定,甲方有权提起刑事诉讼,追究乙方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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