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每年王全王芳王兰都把钱送到陈秋红手中,然后由陈秋红签收条.但2008年5月陈秋红拒收钱,要求每月每人多收50元生活费,即每年除了900元,再多收1500元.总计要求王全王芳王兰每年
更新时间:2008-05-24 19:22:36
问题描述:
秦皇岛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1992)
原告:38岁 王全 男(1992)
原告:51岁 王芳 女(1992)
原告:40岁 王兰 女(1992)
被告:59岁 陈秋红 59 岁(1992)
案由: 继承
王景致系原告之父. 王景致与其妻张绣梅生有一子二女(即原告王全 王芳 王兰).1981年张绣梅去世,1983年王景致与陈秋红登记结婚(均系再婚).1992年王景致去世,遗留房屋两处:坐落于 山海关木家胡同x号房屋2.6间,坐落于山海关南马道x号正房1间
.原被告因房屋继承发生纠纷,原告于1992年4 月来院起诉,要求继承遗产,经本院调解,双方愿达成协议如下:
坐落于山海关南马道x号正房1间由陈秋红居住直到陈秋红去世, 陈秋红去世后该房归王全,王芳,王兰共有,在陈秋红居住该房期间,该房屋所有权不得私自转让:现陈秋红租用房屋一间,年租金240元,由王全,王芳,王兰每人每年负担80元,至陈秋红不租房时止: :坐落于 山海关木家胡同x号房屋2.6间归王全 王芳 王兰共有, 王全 王芳 王兰每人每年给付陈秋红生活费300元,直到陈秋红去世(每年5月底前交法院转付).其它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由王全 王芳 王兰共同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内容是1992年的秦皇岛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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