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律师:企业这样计算对吗?
更新时间:2008-05-18 14:04:47
问题描述:
我与公司签定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是在2001年改签的。在本企业已工作 30 年。
在无任何过错的情况下,企业突然要降低我的岗位工资,僵持不下,达成解除劳动合同的意见。企业给我的经济补偿仅有12个半月的平均工资,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三款,新的经济补偿年限自08年1月1日起施行,08年以前的工作年限最高补偿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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