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律师他们的这种做法合不合我国现行的社会抚养的征收的相关法律法规,如果不服合的话,他们违的是哪条哪款(我曾咨询过一些律师,他们有的说这是一种变相的提高征收社会抚养金的行为.但没明确的条款)
更新时间:2008-05-16 12:56:46
问题描述:
我的户籍在西昌,现
结婚在
重庆**,生有两个小孩子.在西昌是充许生二胎的,但是在重庆就不可以,这就不说了,我小女儿是2007年7月7日生的,政府取材料的时间是2007年7月10日(也就是说他们知道的时间是07年10日)但他们当时并没有做出明确的处理,而今年4月却要我缴纳社会
抚养金,执行的还是08年的标准,我想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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