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的买房合同,开发商不执行,我应怎么做
更新时间:2008-08-10 09:54:53
问题描述:
被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区**路
法定代表人:王*,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集团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区**路(原**对面)
法定代表人:汪**,该公司经理
被告:**生态环境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区**路(原**对面)
法定代表人:汪**,该公司经理
诉 讼 请 求
1、确认原被告拆迁安置协议有效,判令被告按协议每平方米2800元价格给原告安置门面房64.49平方米;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经济损失**万元,(截止起诉前;按每月租金平均损失1000元计算。该损失应计算至被告实际交付安置房之日);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 实 与 理 由
原告于1982年在本市谢家集区香港街横街(谢二西村第五块地段)自建门面商业用房两间。2002年11月26日,因被告开发需要拆迁原告房屋,在双方充分协议基础上,由第二被告书面承诺,将新建第五块地段付街数起第二条付街(香港街朝西数)第三户门朝南的门面房(见被告提供的图纸,一楼一底,面积为64.49平方米),以每平方米2800元的价格安置给原告,原告同意被告的安置方案,双方进一步约定必须按被告图纸上标明的安置房地点和64.49平方米面积及价格给原告安置门面房,被告将原告的自建门面房拆除。但时至今日,被告不仅未履约双方协议,反而由第三被告出面**约定,只答应按目前市场价优惠20%的价格给原告安置房屋,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经多次协商未果,迫不得已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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