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应从何处突破此案,谢谢!
更新时间:2008-05-10 09:37:23
问题描述:
我的问题是,原一国有企业借我银行一笔款,后到期不能偿还。双方于2001年4月签订了一个抵贷协议,约定以房抵贷,余款约定待该企业改制后提交还款计划。现该企业于2001年底改制后,未提交还款计划,我行也未及时催要。我行于06年发出催收公告,并于年底提起诉讼。法院认为该抵贷协议是对原债务的确认,未明确约定时间,应从抵贷协议签订的次日为诉讼时效起算点,间隔5年未行使权利,认定已过诉讼时效。我方认为,一是抵贷协议未约定还款时间,要求对方提交还款计划,应适用最长诉讼时效;二是该企业以房抵贷时,2001年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一直未办理产权手续。直到05年该企业又该房产的产权过户到自己名下时,才补交土地出让金。即使计算诉讼时效也应从补交土地出让金之日起算诉讼时效。请问该公司所欠余款是否过了诉讼时效。尊听您的法律意见,特别是能否简述一下您的理由,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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