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之日应从5月12日算起,应未在那天我父亲才知道或者是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了,我这么说对吗?终审之后我还应该怎么做!怎么一个程序!
更新时间:2006-03-27 22:57:57
问题描述:
:我父亲曾是一集体企业副厂长,由于企业年年亏损,一直工资未发齐,2004年12月由于村委会换届,将他免职,免职时就将账目等一切手续交接了,事后还有一段时间配合了一些交接工作,当时他一直承认欠工资,但事后由于长时间不给工资,又在5月12日到公安局举报我爸职务侵占,我父亲认为工资要不回来了,于2005年以劳务合同纠纷在法院将他起诉,法庭上他辨称,长时间亏损是由于我父亲的原因,不给工资,我父亲手中的工资欠据也被他们说成是伪造(因为会计和出纳的工资也没还呢,他说他们三人伪造的)。我父亲提出说帐上可以查出来,可他们说账目丢失了(但在交接时账目未丢失)。一审以证据不足败诉。一审过程中我父亲又去劳动局仲裁可是由于超出时效劳动局不予受理。二审认为是劳动争议案件但已经超出时效(仲裁书为证)维持原判。我还能赢吗,新的村委会和镇里的人是在支持他们,我去哪里申诉,希望能帮助我!!!我认为:他们欠我父亲的工资,不能因为它是领导就不给工资吧,就算他贪污了,那也是另一个案件,首先应该偿还他的工资。希望千万帮助我父亲,他都住院了。求求您了!!!急待回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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