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是否包括办理土地使用证?我可不可以告售方违约?
更新时间:2008-05-08 17:33:53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我于2004年购房一套,对方提供的
合同上注明“留10000元房款,办理
房屋产权手续后付清”,售购双方理解和实际操作的都是办理两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2005年,拿到房屋所有权证后,我付了5000元给卖房方,约好付土地证后付余款。但经多次催促土地使用权证至今未拿到。今年4月21日,卖房方突然把我告上法庭,起诉我拖欠房款至今不还。我答是因为还没拿到《土地使用证》,但对方及其律师称,合同上注明的是“办理房屋产权手续”,而没承诺办地产手续。我冤啊,一直还在等证付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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