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人提出重新整改或者更换面积基本相近的其它有阳台的户型,按照面积进行多退少补,按照双方商谈的地理位置条件失当补偿利益受损的一方,均被开发商拒绝,此种情况是否只有通过起诉的途径才解决问题(合同规定
更新时间:2008-05-05 22:53:01
问题描述:
1.背景描述: 我爱人是湘潭县的,本人户口和工作广州,1997年在湘潭县易俗河《锦绣湘江》买了期房,于当年3月28日签定了销售合同,并且从当年的6月份就开始在银行按揭开,合同规定为今年4月28日交房。
2.投诉原因及问题点: (1)按照销售平面图纸和房屋买卖合同规定:房屋客厅有阳台,且为开放式阳台,但是交房使用时确变成了露台,我买的楼层为4楼,也就是5楼对应的地方没有阳台。我认为这等于是开发商自主变更了设计,且没有任何形式通知(口头或书面)本人。由于结构的改变严重影响了房屋的使用功能,主要是衣服没有地方可以凉晒,而且无法起到遮阳避雨的作用。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