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如果要房子,而且还是付给他9万元的转让费(或者就是按照第一次合同付他3万元),房子是否能属于我?2、如果我不要房子,那么他会给我怎样的赔偿?是否只是当初修房子时的20余万元?希望专家能给
更新时间:2008-05-03 18:45:50
问题描述:
在2005年,我亲戚的单位要在我县的开发区建家属楼,当时我家里急用房子,而且我亲戚又主动找到我要求转让他的房子.所以双方协商,写好合同,按照当时我县转让房屋的价格,由我一次性付他3万5千元的转让费,而且全部修房子的款项由我负责,也就是借助他的名义为我修房子.从投资到现在房屋建成共投入资金20多万元(不包括转让费在内).所有款项全部已经投资进去。
但是在2007年我县房屋价格上涨,一套房子投资下来估计上涨了10万元左右.在2007年8月份房子基本建成,但是转让却出了问题,他借口房价上涨,要求在原来的基础上在付5万5千元的转让费,也就是转让费共计9万元.我认为房价上涨,在给他加一部分转让费也是合情合理,于是同意了,但是没有写合同.
到了2008年年初,他再次提出不给房子,只退还我修房子时所付的20余万元,其他只字未提(原因是因为在年初分房子时,房子分在了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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