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到同类型的公司任职,是否可以?
更新时间:2008-04-29 17:57:31
问题描述:
尊敬的律师您好:
我在这家公司2005年进来的,现在已自2008年4月1日起正式辞去现任工作(片区销售经理职务)。
在2005年进来的时候签订了一份保密协议,保密协议中有条款是这么写的:
1、在离职后五年内不得从事与所担任职务同行业的工作(指所销售的产品);
2、在离职后不支付补偿金,公司认为在任职期间的员工工资里已经考虑了这定部分,所以不会在离职后支付保密补偿金给我。
3、这个保密协议只有一份,存在公司,我是没有的。
4、如有违反,要赔3-10万元。
问:这样的保密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
问题补充:
一、公司在保密协议中说,公司认为在任职期间的员工工资里已经考虑了这个部分,所以不会在离职后支付保密补偿金,这样算不算对补偿金的规定
二、一般协议/合同都有甲方乙方,应该是至少一式两份,像这样只有一份的协议是否有效?
三、如果公司在保密协议中规定的保密期限超过了劳动法规定的保密期限,而且对保密补偿金的约定不合法,这样的保密协议算不算无效协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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