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的前夫现在真的如别人所说,对此房产享有一定的权利吗?2)如果第一个问题成立,现在我前夫自愿放弃对该房产的一切权力,我可以进行什么形式的公证呢?
更新时间:2008-04-29 22:03:15
问题描述:
本人与前夫在2004年10月23日公证离婚。当时在离婚协议书中未对本人名下的一处房产进行明确的财产分割。该房产的所有人一栏只有本人一人的名字。
现经友人提醒,该房产也属于婚前夫妻共有财产,我的前夫也会对其享有一定的权利。
现与前夫沟通后,他本人自愿放弃对该房产的一切权力。
为避免将来产生任何纠纷,我希望可以对这个问题再次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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