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公经[2003]436号意见实际上规定犯罪地以外的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具有侦查管辖权,该意见违反了刑诉法第二十四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更新时间:2008-05-03 19:48:13
问题描述: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管辖权问题的意见》(2003年4月21日,公经[2003]436号)规定:非国有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具有管辖权。但是,2006年6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经济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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